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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1-20   [打印]    [关闭]

   最近,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在国内就业的华侨参加社会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侨办和广东省侨办转发了该通知。《通知》明确了华侨可以以护照作为参加社会保险的身份证件,规定了华侨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障号码编制规则以及符合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申领条件的华侨参保人员办理领取有关待遇手续的要求。为切实维护华侨参保的合法权益,特将此《通知》公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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