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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6月24日,德国、荷兰、法国、比利时和卢森堡五国在卢森堡边境小镇申根(SCHENGEN)签订申根协定。该协定规定,其成员国对短期逗留者颁发统一格式的签证,即申根签证,申请人一旦获得某个国家的签证,便可在签证有效期和停留期内在所有申根成员国内自由旅行,但从第二国开始,需在3天内到当地有关部门申报。
目前,申根签证成员国已发展为24国,除原有的德国、奥地利、比利时、西班牙、法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丹麦、芬兰、冰岛、挪威和瑞典外,自2007年12月21日,另有以下9个国家加入申根协定:捷克,爱沙尼亚,匈牙利,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和马耳他。。
申根签证的种类及申办办法:
1)申根签证分为入境和过境两类。
入境签证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两种。签证持有者分别可一次连续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计不超过3个月。如需长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员国申请只在该国使用的国别签证;过境签证指过境前往协定国以外国家的签证,一般有一次、两次两种,特殊情况下可颁发多次过境签证。每次过境时间一般为3天,最长为5天。
2)申根签证的申请颁发有以下几种:
a、只前往某一成员国,应申办该国的签证,即“国别签证”。“国别签证”只能入、出签发国有效,不能从别的申根国家过境而进入签发国,否则应申办“申根签证”。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b、过境一成员国或几个成员国前往另一成员国,应申办另一成员国(入境国)的签证。
c、前往几个成员国,应申办主要访问成员国或停留时间最长的成员国的签证,无法确定主访国时,申请往访的第一个国家的签证。
d、前往法国、荷兰、葡萄牙等国的海外领即所访国家及路线详情和停留时间表,提供往访国家的邀请信;申请哪个国家的签地或托管地者,仍应向所属国家申办签证。
e、途径或访问多个申根国家需填写行程,证,就使用那个国家的签证申请表,必要时受理国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国家有时也发本国签证,这种签证只能前往该国,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国家;签证上的停留天数只在签证有效期内停留有效。
f、只办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签证”,只能在有效期内在申根国家区域内旅行,不能中途转机去非申根国家后又返回申根国家。
办理申根签证注意事项: 出访单位均需提供英文单位派出证明(强调所需费用包括医疗保险等)原件;费用由第三方负责也要出具证明原件;提供保额为30万人民币(3万欧元)的在申根国逗留期间有效的境外医疗保险复印件;挪威、冰岛的签证由丹麦驻广州总领事馆代办;申根国家设“申根住处联检系统”,签证申请经一成员国拒签,即意味着同时被所有成员国拒签,特殊情况可争取发别国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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