站内搜索:
天气
 
广东省关于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0-04-22   [打印]    [关闭]

 

   广东省关于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

  办理出国手续的实施细则(试行)

  (已经省政府同意)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决定》(粤发[2003]4号)和《关于印发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粤办发[2003]17号)精神,根据《广东省关于为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的试行办法》,并参照因公出国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 

  (一)经我省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上规模、效益好、有信誉的民营企业(下称民企)的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股东、管理、技术人员(下称民企人员)出国进行与本企业业务有关的经贸、科技活动,可循因公渠道办理出国手续。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存在拖欠员工工资或社会保险费,以及无偷、逃、骗税行为的民营企业,可以申办: 

  1.投资规模达50万元(人民币)以上; 

  2.年创汇额达50万美元以上; 

  3.年纳税额达10万元(人民币)以上; 

  4.地级以上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民营科技型企业; 

  5.工商联或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 

  (三)企业人员应在该企业工作一年以上才能申办出国手续。

  二、申办程序和申办渠道

  根据“分级负责、归口管理”和“属地管理”原则,民企人员按如下程序申办出国手续:

  (一)企业可通过其注册地的县(市、区)外事部门或民企管理部门(如民营企业办公室、中小企业局)报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审批。

  (二)工商联或私营企业协会会员单位可通过其所属工商联或协会报地级以上市外事部门审批。

  (三)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民营企业,可直接到地级以上市或省外事部门申办:

  1.省百强民营企业;

  2.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工程研究开发中心、高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以及列入承担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产业计划项目的民营企业;

  3.省重点工业大企业或农业、流通龙头企业;

  4.上市企业;

  5.年创汇额达100万美元以上的外向型企业。

  上述企业如涉及长期、重要的经贸、科研合作项目,在申请前往同一目的国时,根据其业务需要可一次申办半年或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任务批件。

  三、申办资料

  (一)根据民企人员的身份和出国任务,在申办出国手续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1.法人代表

  1)《广东省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审批表》一式4份(见附表);

  2)外国邀请信;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4)本人身份证和户口本(或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

  5)企业纳税证明(必要时须提供无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证明)复印件1份;

  6)劳动保障年审合格证、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初次申办时需提供:

  7)银行资信证明文件;

  8)无犯罪记录证明(原有犯罪记录的申办人员申办因公出国时,需要听取所在公安部门意见)。

  2.其他人员

  1)《广东省民营企业人员出国审批表》一式4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3)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或有效期一年以上暂住证)复印件各1份;

  4)本人劳动合同或企业聘书复印件1份;

  5)外国邀请信。

  初次申办时需增加:

  6)无犯罪记录证明(同上)。

  (二)符合上述第二条第(三)项条件的企业,在申办时需一并提交相应证明资料复印件1份。

  (三)申办半年或一年内多次出国有效任务批件的,需同时提供有关协议书或项目证明复印件1份。

  上述证件、资料复印件在申办时,需一并交验原件,由受理部门核对无误后退回。

  四、出国审查

  民营企业人员循因公渠道出国由有因公出国审批权的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一并办理出国审查。

  五、法纪政纪责任

  (一)审核、审批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对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二)对出国任务审核、审批单位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各申办单位、企业应对出国人员资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负责,签署意见,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弄虚作假或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因公出国任务批件,或存在其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民营企业,取消申办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办理时限

  (一)对初次申办出国手续的民企(人员),审批部门在受理后7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对再次办理出国手续的民企(人员),审批部门在受理后3-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的中方人员可参照执行。

  本实施细则由广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负责解释。

  

  

  

  

  

 
隐私条款 | 免责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导航
佛山市外事侨务局 版权所有 ICP备案号:030121
联系电话:83337312       图文传真:83366146
佛山市外事侨务局制作及维护 佛山市信息产业局提供技术支持
地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14号
E-mail:fsfao@fsfao.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