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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华人、归侨、侨眷身份证明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06-12-03   [打印]    [关闭]

 


  根据广东省侨办粤侨办字[1998]23号《关于确认归侨、侨眷身份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归侨、侨眷为了维护其某一项合法权益或落实其某一项侨务政策,需侨务部门为其提供身份证明的,只要其提供的证明材料完备,区以上侨务部门审核后,应给予确认并出具证明。
  (一)办理身份证明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华人、华侨应出示本人现居住国签发的护照及居留证(须经市公证处译成中文才有效)或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有效证件;
  2佛山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单位人事部门根据其人事档案出具证明,加盖人事部门公章,没有人事部门的,应到上一级主管单位的人事部门加具意见;
  3、外资企业职工,必须由管理人事档案的单位出具证明,并加盖人事部门的公章;
  4、街属公司、工厂、商店的职工,如单位无人事部门的,可到街道工业(企业)公司或劳动服务公司人事部门出具证明;
  5、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可由街道居委会出具证明,经街道办事处侨务部门加具意见并盖章,或由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6、农村、乡镇居民,由乡镇人民政府侨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

  (二)办理身份证明程序。
  申办人携上述有关证明材料,分别到下列侨务部门办理:
  1、市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的干部职工,由市侨务部门办理;
  2、区属单位的干部职工和无工作单位的居民,到所在区侨务部门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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