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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发布时间:2011-09-08   [打印]    [关闭]

关于印发《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科室

《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业经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局办公室反映。

                                                                                                二○一一年

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依法行政,提高工作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我局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准确、便民服务的原则;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四条  局办公室是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我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职责如下:

(一)具体承办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政府信息公开事宜; 

(二)维护和更新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政府信息; 

(三)组织编制佛山市外事侨务局(港澳事务局)的信息公开指南、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五)市政府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我局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  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我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七条  在我局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我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

(三)我市外事、侨务、港澳工作统计信息;

(四)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六)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七)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八)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第八条  除本制度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九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条  公开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发布有关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条  我局公开政府信息前,要按照《佛山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保密审查办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具体程序如下:

(一)由制作或者获取该条政府信息的科室会同局办公室保密员,提出信息公开的拟办意见,按照规定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三类。

(二)经科室分管局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再由局办公室负责人核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

(三)不能确定政府信息的公开属性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定或佛山市国家保密局确定。

    第十二条  发布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以我局政务网站为主,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为辅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局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有以下三种途径:

   (一)通过佛山市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服务系统填写在线申请;

   (二)通过信函、传真提交书面申请;

   (三)到我局办公室现场提交书面申请。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时,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由局办公室负责接收、登记和处理。

第十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局办公室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转往相关科室协调处理,并告知申请人答复期限;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五)依法不属于我局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  局办公室及相关科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期限及程序如下:

(一)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二)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具备充分理据,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我局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四)需要相关科室协调处理的,局办公室应于当日将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五)相关科室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初步书面答复,初步书面答复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提交局办公室负责人复核形成正式书面答复,再加盖单位公章,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一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我省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公开信息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价〔2009〕203号)的规定执行。我局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二十二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局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我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同时公布于我局政务网站与佛山市政府网,并及时更新。

第二十四条  我局应当在每年2月底向市政府报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3月31日前在本局政务网站公布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五条  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本单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二十六条  政府信息的发布,应遵循“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的原则。我局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业务科室负责提供,由局办公室负责发布。我局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发布。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发布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由我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需对外发布的,参与制作的行政机关均负有公开该信息的义务,但一般由牵头组织制作该信息的行政机关以主动公开形式发布。

我局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与其他行政机关联合制作的政府信息,应当在公开前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确认,保证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

第二十八条  我局拟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发布后可能对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产生影响的,应当在信息发布前书面征求所涉及行政机关的意见。

经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我局报请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市府办协调解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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