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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的管理,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印发《广东省〈因公往来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通行证〉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港澳办[2009]27号)精神和我市现行有关具体管理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通行证》是内地因公赴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下简称“港澳”)人员出入境和在港澳逗留期间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故意损毁或非法扣押。
第二条 佛山市港澳事务局(以下简称“市港澳局”)为全市《通行证》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机关。
第三条 《通行证》管理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保管、层层负责的原则。
(一)市港澳局统一负责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市属各企、事业单位等《通行证》的申办、收缴和保管工作。上述各单位需指定相关部门专办员负责本单位人员《通行证》的申领、收缴和登记工作,并根据团组的实际情况,签署由市港澳局印发的《收发因公护照、通行证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严格履行领用退还手续。
(二)采取分级管理的办法,委托市属各区外事侨务局负责本区人员《通行证》的统一收缴、保管工作,并制订具体管理细则报市港澳局备案。
第四条 《通行证》保管单位对所收缴、保管的《通行证》应做好登记、造册工作,持证人应主动将所持《通行证》上交所属保管单位。保管单位要严格履行《责任书》的规定,做好《通行证》的领用退还手续。
(一)在港澳常驻工作或长期(停留12个月(含)以上)就读、培训人员(以下简称“常驻人员”)临时返回内地,《通行证》可由持证人自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抢或损坏。常驻人员在港澳任职期满调回或就读、培训结束返回后的10天内,应将所持《通行证》上交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保管。
(二)持用多次往返签注、且确因工作需要随时前往港澳的个别人员,经省港澳办批准,并报市港澳局和区外事侨务局备案后,《通行证》可暂由持证人所属保管单位妥善保管,防止遗失、被盗抢或损坏。如不再随时出境,应将《通行证》按规定时限交回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保管。
(三)其他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根据《责任书》规定,应在返回内地后的5天内主动将所持《通行证》上交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保管。逾期不交者,所在单位应敦促其交回。无正当理由拒不交者,所在单位应报告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采取必要措施,在1至3年内停止受理其办证申请,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责任书》要求追究其单位和个人纪律责任。
(四)领取《通行证》后因故未赴港澳者,所在单位应依据《责任书》要求及时收缴或催缴其已领取的《通行证》。在规定的时限内将《通行证》交回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保管。
(五)跨地区、跨部门团组人员的《通行证》由赴港港澳人员派出单位或组团单位负责及时收缴,统一交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保管。
(六)持证人调离所在单位(含退休人员),在办理有关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收缴其原所持《通行证》交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送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对未按规定上缴《通行证》的,单位应不予办理相关调动手续。
(七)对《通行证》保管不善、收缴不力,经多次督促仍无明显改进的单位,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有权建议发证机关停止受理其办证申请。
第五条 《通行证》遗失、被盗抢或损坏应立即报告,并由原发证机关及时注销。
(一)常驻人员所持《通行证》在港澳遗失、被盗抢或损坏的,当事人须立即就近报警,凭报警证明/报警单或损坏的《通行证》、香港/澳门中联办经济部介绍信、赴港澳工作任务批件、本人及所属驻港/驻澳工作单位分别致外交部驻港/驻澳特派员公署领事部、香港入境事务处/澳门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务厅的说明函,向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申请补发《通行证》。特派员公署领事部向所属发证机关核实情况后,按有关规定为其补发《通行证》及赴港澳工作签注,并代向香港入境处/澳门出入境事务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因公临时赴港澳人员所持《通行证》在港澳遗失、被盗抢或损坏的,当事人须立即就近报警,同时通过所属申办单位、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向所属发证机关报告,凭报警证明/报警单或损坏的《通行证》向外交部驻港/驻澳特派员公署领事部申请办理返回内地证件。经所属发证机关向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提供书面说明后,特派员公署领事部按有关规定办理返回内地证件。
(三)《通行证》在内地被盗抢的,应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同时向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报告,由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被盗抢《通行证》的注销手续。
(四)《通行证》在内地遗失或损坏的,应及时向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报告,并作出个人书面检讨,同时将损坏的《通行证》上交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由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向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遗失或损坏《通行证》的注销手续。
(五)申办单位有责任及时向所属发证机关报告《通行证》遗失、被盗抢或损坏情况。报送情况时需分别提供:个人检讨书,申办单位核实意见,《通行证》被盗抢后由公安机关出具的报案证明或被损坏的《通行证》等。
(六)对《通行证》遗失、被盗抢或损坏不及时报告,并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单位的纪律责任。对遗失、被盗抢或损坏《通行证》的个人,以及此类情况发生较多的单位,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有权建议发证机关停止受理其办证申请。
(七)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接到《通行证》遗失、被盗抢或损坏的报告后,应及时向省港澳办报告,并尽快按要求办理遗失、被盗抢或损坏《通行证》的注销手续。
第六条 对失效或应注销的《通行证》由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填写《通行证销毁清单》,及时交省港澳办统一销毁。持证人如要求将其所持失效或应注销的《通行证》留作纪念,可通过市港澳局或区外事侨务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并由省港澳办剪去《通行证》封底右上角,加盖注销章,办妥登记手续后交其本人留存。
第七条 市港澳局负责市属《通行证》保管单位名列报省港澳办备案,并对本市《通行证》收缴保管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每年1月将我市上年度的《通行证》管理工作情况向省港澳办书面报告。
第八条 驻禅直管单位和军队系统的《通行证》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港澳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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